柳州市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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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自:柳州市人事局 2009-3-5 10:40:31 |
柳州市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和《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的规定,为适应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2009年度我市计划考试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人员共548人。为确保这次考试录用工作顺利完成,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详见《柳州市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附后)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本次考试报名工作全部实行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查询、网上交费、网上打印准考证,不再进行现场报名。 (一)网上报名办法及时间 凡符合本公告报考条件要求的报考者,请登录柳州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lzrsks.com.cn)“网上报名”系统进行报名。报考者所填写的报名信息资料必须真实可靠(经审核报名信息与实际信息不符者,取消考录资格,一切后果自负),只能报考一个部门或单位的一个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和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要一致。报考者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柳州人事考试网填写《柳州市考试录用公务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同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电子照片(小于20k),认真核对信息无误后保存,待资格审查通过并完成网上缴费后自行下载打印《报名表》一式三份保存,对打印的《报名表》由报考者本人签名确认。 网上报名时间:2009年3月5日—3月15日。 (二)资格审查方式及时间 实行网上资格审查。 各招考单位(或招考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提供的方式进入网上资格预审系统,依据本公告规定的职位资格条件在网上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在两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同意报考的意见,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不得拒绝报考,不同意报考的要简要说明理由,并及时在网上反馈给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和报考者,报考者届时即可上网查询资格审查结果。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不得再修改报考信息资料。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者,在报名期内,可以再改报符合职位资格条件的其他职位。 资格审查时间:2009年3月5日—3月17日。 (三)缴纳报名考试费、邮寄材料方式及时间 实行网上缴费。网上交费办法详见柳州人事考试网有关说明。 经招考单位(或招考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报考者,按规定应缴纳公共科目报名考试费共110元,其中报名费10元,公共科目考试费100元(50元/科,共两科)。专业科目笔试费用按有关规定缴纳。 已交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将原自行在网上下载打印保存的 《报名表》原件一份,2009年应届毕业生须提供身份证、学生证、学校出具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复印件各一份;其他人员须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有关基层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直接送达或邮寄到招考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联系方式见计划表)。除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和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以外,其他人员还需提供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申请享受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的农村特困大学生和城市低保人员在办理确认时请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柳州市人事局办理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的手续。 申请享受免除有关报名考试费的人员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和低保证(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报考人员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复印件),经柳州市人事局审核确认后,办理免除报名考试费的手续。 缴纳报名考试费、送达或邮寄材料(以邮戳为准)时间:2009年3月5日—3月18日。 (四)准考证下载打印方法及时间 已缴纳报名考试费的报考者,自行从柳州人事考试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必须打印出上传的电子照片,自贴照片无效)。报考者按照准考证上指定的时间、地点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和准考证参加考试(身份证、准考证两证缺一不可)。 准考证下载打印时间:2009年3月24日—3月26日。 三、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2009年3月28日(星期六) 上午 9:00-11:30 《申 论》 下午15:00-17: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3月29日进行专业科目笔试。 考试地点:详见准考证。 四、其他事项 (一)有关考试录用的其他详细事项和有关规定,按《广西壮族自治区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简章》执行。 (二)报名、缴费、下载准考证咨询电话 0772-2828697,2820343(柳州市人事考试中心)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00-12:00,下午14:45-17:45 监督电话: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0772-2806332 柳州市人事局 0772-2825457 附件:柳州市2009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计划表
中共柳州市委组织部 柳 州 市 人 事 局
二○○九年三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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